《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兩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壹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造成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稅務人員利用職權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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