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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了發票沒交給買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7號,2016),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應當填寫信息表,填寫信息表時,不填寫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信息表中所列的增值稅金額應暫時從當前進項稅額中轉出,直至取得賣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

所以這種情況下,賣家需要給買家相應的優惠券(發票和抵扣券)。其他情況,沒有明確規定,但由於紅字發票也有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壹般賣方留存記賬聯,其余聯交給買方。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未取得購買客運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他計算扣除形成的剩余稅額,可以申請退稅嗎?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2019)第八條規定,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稅額=增量稅額×投入構成比× 60%

進項比例為2065 438-2009年4月納稅期間申請退稅前已抵扣的增值稅的比例(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證明。

從設計原理上來說,退稅對應的發票應該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納稅的完稅憑證,也就是說,扣除的客運服務部分不在退稅範圍內,但由於退稅是用公式計算的,所以上述進項稅並沒有直接排除在退稅範圍之外,而是通過增加分母的比例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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