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註意事項:
1.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款時,付款方應當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應當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壹次性全部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應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按要求開具的存根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只供在本市或本縣采購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跨市、縣的,應當使用營業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