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開具外籍管理證明。外籍管理證書有效期壹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營業地主管稅務機關主要繳納:
1,建築業:
營業稅(建設)3%及附加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印花稅(建築安裝工程合同)0.03%
企業所得稅: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項目的總機構直接控制的項目部,按營業收入的0.2%進行預分。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
2.售出商品:
增值稅及附帶的各種稅費
根據屬地原則,以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為主(已在營業地繳納的予以扣除)。
工商所得稅
印花稅(建築安裝工程合同)0.03%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