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起征點是營業稅的征稅起點,大於等於此營業額的才交營業稅。我國營業稅起征點具體為:按期納稅的月營業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令2011第065號《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的文件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