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文件規定:2017年7月1日開始,企業作為購買方,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將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填入相應欄次。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能作為稅收憑證。上面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其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