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二位,是省份代碼,第三四位數是地級市代碼,第五六位是區或縣的代碼。
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納稅人代碼為十五位,其中:第壹二位為省、市代碼,第三六位為地區代碼,第七八位為經濟性質代碼,第九十位行業代碼,第十壹十二位為各地自設的順序碼。
2006年9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文件《關於進壹步明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編碼規則的通知》(國稅函[2006]820號),進壹步明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編碼規則。文件下發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