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律規定開具的普通發票不能兌換增值稅專用發票。
而且普通發票作廢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執行,只要收回發票原件即可。
問題是,跨年度財務處理,對方可能會比較麻煩。
唯壹的辦法就是協商解決。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用發票。
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