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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在國稅、地稅聯合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完稅證明。所需材料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營業執照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1.請持完稅申報表(加蓋法人章和單位公章)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開具完稅證明。完稅申報表中的附送材料是指以下與註銷相關的證件和證明材料:(1)稅務登記證等稅務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二)發票領購簿和未經檢驗使用的發票;(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吊銷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時提交);(4)非居民企業提交工程竣工證書、驗收證書等相關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5)稅控專用設備(納入稅控系統的納稅人提交);(6)單位納稅人提交:1。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及復印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法律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