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稅收行政審批項目後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6號,2015)第六條“從事農林牧漁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備案和審批”取消後的相關管理問題。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間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也可享受季度預繳環節的優惠政策。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6號,2015)規定,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並妥善保存資料備查。留存備查信息請參見《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管理目錄》。
因此,農林牧漁項目所得稅優惠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但應按照上述文件規定提交材料並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