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消費者與商家的買賣關系成立,商家就必須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這是商家的法定義務;同時國家稅務部門也從來就沒有規定過購物小票超過30天就不給開發票。
從法律上來講,即使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費者這樣的規定,但限定時間開發票的規定也屬於限制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違反了商家的法定義務。至於消費小票上沒有蓋章而不給消費者開發票,則更是不合法的錯誤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