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壹條* *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履行納稅義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擴展數據: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自然人從事網絡商品交易,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報告?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符合登記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取得相關許可。
第八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的顯著位置披露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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