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二)未將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在辦公場所公示的;(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壹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五)違法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機密商業信息;(六)以技術轉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要求技術轉讓的;(七)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八)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