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級以上領導幹部不能隨意出國。
2065438+2004年5月,中央組織部下發的《關於進壹步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處級以上在職領導幹部要嚴格控制因私出國(境),壹般不得批準。因特殊情況出國(境)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過去,因私出國需要登記的人是各級黨政機關、人大、CPPCC、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部門的領導幹部;退休(退職)市委管理幹部;金融機構、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和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和參股企業國有股代表;各部門、各行業涉及國家安全、國有資產安全和商業秘密的人員,以及其他需要登記備案的人員。
在上述登記備案人員的基礎上,此次出臺的新規增加了市級黨政機關、人大、CPPCC、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公共管理事業單位的在職處級及以下幹部;區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在職處級領導幹部。
在審批方面,新規充分體現了“嚴”的要求,明確了因公出國(境)的“三個嚴禁”:嚴禁工作時間出國走親訪友、旅遊購物,嚴禁因個人原因在短時間內多次出國,嚴禁擅自改變行程和時間。對局級、處級、處級及以下幹部實行分級審批。
參考數據
Qzzn.qzzn[引用時間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