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級行政執法者與書記員的區別有三點,即:工作類別不同:壹級行政執法者屬於行政執法公務員,直接在行政機關履行監督、處罰、檢查等現場執法職責。文員屬於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是機關中除行政執法崗位、專業技術崗位以外,履行機關綜合管理、內部管理等職責的崗位。
崗位管理不同:壹級執法人員執行崗位條件和崗位數量,崗位數量由執法單位主管部門統籌使用。壹級執法人員人數不超過本部門行政執法公務員總數的3.5%,且擔任二級執法人員滿五年後方可晉升,晉升後報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任職。
否則
第壹,它是純行政性的,只有執行法律法規的權利。沒有解釋權,就沒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責任,這壹點與綜合管理崗位尤其不同。
二是現場強制,依據法律法規,對特定管理對象進行現場直接監督、處罰、強制和檢查。行政執法崗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的基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