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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

1、國稅局有權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包括地(市)國稅局(及其所屬稽查局)、區(縣)國稅局(及其所屬稽查局)、稅務所(屬於區〈縣〉)國稅局派出機構);

2、不是所有稅務違法違章行為,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之前必須由當地國稅稽查局進行稽查。比如說(1)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2)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3)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納稅人在規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些都是由主管稅務機關作出處理決定;

3、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企業所在地國稅稽查局出具的《已認定虛開通知單》可由購貨方國稅局稽查局或主管國稅機關可以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依據該通知單認定虛開,並要求補繳增值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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