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擴展數據:
相關規定:
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頒布的修訂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對住房公積金的適用範圍、機構及其職責、繳存、提取、使用、監督、處罰等作出了相關規定。
2002年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對管理條例作了進壹步的解釋和補充,要求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通知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國務院報告。
2010 11.2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等部門發布了《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對住房公積金的發放和歸集做了更多的解釋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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