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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範圍有哪些

《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明確了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範圍,具體如下:

(壹)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壹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企業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關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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