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訴之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因為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可劃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後者壹般指行政機關發布可反復適用之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的行為,不具有可訴性,所以B不多。但對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可在訴訟時壹並要求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壹)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