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延期申報退稅的七種特殊原因
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持續優化出口退稅服務,切實解決納稅人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4號),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
文件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由於特殊原因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申報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又沒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舉證材料,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出口退(免)稅的國稅機關核準後,可延期申報退(免)稅。那麽,特殊原因可包括哪些情形呢?
特殊原因是指:
1.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5.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6.由於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7.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後才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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