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采取合理方式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個人或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的;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在居民個人控制的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沒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
(三)個人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補稅,並依法收取利息。
由於父母子女屬於關聯方,除了說明獨立交易原則外,還需要考慮繳納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附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