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問題表示購買方企業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時,將應收未收利息壹並轉為股票的,該應收未收利息即使會計上未確認收入,稅收上也應當作為當期利息收入申報納稅;轉換後以該債券購買價、應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該股票投資成本。
股票投資成本是指企業在進行股票投資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全部現金流出,包括股票的買價成本和交易費用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