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征管服務大廳發票管理窗口提交書面報告和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在《稅務花園》等稅務報刊上登報聲明作廢。
主管稅務機關應檢查核實處理情況。對丟失、損毀(撕毀)或謊報丟失發票、隱瞞案情、不主動報告等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其他後果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