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壹條條例第九條所稱資源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具體如下:
(壹)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
1.納稅人采用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銷售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繳方式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應稅產品開具的當天;
3.納稅人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明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產品轉移使用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第十三條條例第十壹條的目的是為了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明確購買未征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主要是適應稅源少、分散、開采不規範、容易偷稅漏稅等情況。,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時代扣代繳未稅礦產資源稅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