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法。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法。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又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復印件、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和支持有效證明的相關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法的相關規定。按照以上規定,分支機構視同獨立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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