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稅款方法的確定:
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可以按照上年應納稅所得額1/12或者1/4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預付方式壹經確定,當年不得變更。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由分支機構分攤,50%由總機構預繳。總公司預付部分25%放入地方倉庫,25%提前放入中央金庫。
總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納稅企業的所得稅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所有分支機構不結算企業所得稅。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對當年多繳的所得稅,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金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