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除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發票僅限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購買單位和個人使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郵寄或者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
擴展數據:
跨指定區域開具發票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第1款: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