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銷售退回、發票有誤等。,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銷售部分退回,發生銷售折扣的,由買方用紅字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
申請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認證結果為“已認證”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不會用藍色填寫相應的專用發票信息。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未認證”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未認證”的,壹般納稅人填寫申請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決定:
取得2010 1 10月1之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並在認證後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