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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如何申報出口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和提供外匯收入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0號(2013)規定:

1.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收取人民幣,下同)進行收匯,並按本公告規定提供收匯信息;對未在退(免)稅申報期限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限內不能收匯的出口貨物外,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報退(免)稅時,應填寫《出口貨物收匯申報單》,並提供貨物的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據(跨境貿易結算人民幣收款憑證,原件和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下同);對尚未收匯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應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清單》的“單證不全”欄(第20欄)填寫“W”,暫不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待收匯並填寫《出口貨物收匯申報單》後方可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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