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應維持核定征收,由查賬征收調整為查賬征收,由查賬征收調整為查賬征收,並應識別所得稅征收方式。
2.主管稅務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通知符合本條第(1)款條件的納稅人辦理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並填寫《納稅人征收方式申請審批表》。
3、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申請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完成稅收征收方式的認定。在確定征收方式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以前年度確定的征收方式預繳所得稅。
4.對開業初期難以確認新開業納稅人財務會計狀況的,除不得預認定為核定納稅人外,可暫按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審核或核定方式征收所得稅。經營期滿6個月後或者年度申報前(適用於納稅年度內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情形),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確定所得稅征收方式。
已批準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認為其財務核算健全,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征收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的申請進行核實。經核實納稅人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應當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及時告知納稅人調整情況。以前已經通過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的稅款,作為預繳稅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