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不壹定,因為還沒做徹底的檢查,也不知道情節嚴重程度。但稽查局是 立案 檢查,會很嚴謹。立案後的案件,不管從監督督查機制,還是從各環節的分工明確都要強過管理局的評估,所以,稽查局肯定會認真的檢查。 《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二十五條,調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時,應當向被查對象出具《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並填寫《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交其核對後簽章確認。 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並在30日內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