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向營業地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結清應納稅款和其他涉稅事項,填寫《營業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向營業地國稅機關反饋,營業地國稅機關核對《營業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擴展數據:
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貫徹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範涉稅專業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機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涉稅專業服務進行監管。
第三條涉稅專業服務是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涉稅事項向委托人提供的稅務代理服務。
第四條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機構、財稅咨詢公司等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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