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三十九條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被執行人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案件協查函和工作證明,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由協作地公安機關派員協助執行。
第三百三十五條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配合請求的,只要法定手續完備,配合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公安部是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的中央主管機關。通過有關國際條約和協定規定的聯絡渠道、外交渠道或國際刑警組織的渠道,接受或請求外國提供刑事司法協助或警務合作。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辦理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事務。
其他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外國警方協助的,由其中央主管機關聯系公安部辦理。
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