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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搬遷後賬面存貨增值稅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遷移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11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但因稅務登記機關發生變化, 需要註銷稅務登記並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入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保留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並允許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繼續抵扣。

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認真核實納稅人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進項稅額轉移聯單》。

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對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送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表與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遷移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免稅額可以繼續抵扣,賬面上的存貨不需要評估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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