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寄發票丟失的,有保價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如果沒有保價的,按照郵費的三倍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壹)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關於快遞的其他規定。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在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過程中,郵件發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對用戶進行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郵政企業對郵件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自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用戶予以賠償。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