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納稅人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註意:時限同設立稅務登記)。
2.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