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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的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1。對試點地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給予股份或投資比例獎勵。技術人員壹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70%在持有股權滿2年的當年抵扣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抵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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