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料加工貿易退免稅規定: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後,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由於出口企業過失而造成實際退(免)稅款大於應退(免)稅款或企業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手續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繳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稅款。逾期不繳的,從限期期滿之日起,依未繳稅款額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外貿企業承接來料加工後委托外商投資企業加工或外商投資企業承接來料加工後委托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國內企業加工,根據國稅發〔1994〕031號和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可持憑"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繳費的增值稅及消費稅。"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暫使用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的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