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基於所得或所得來源於境內的法律事實而對非居民行使的稅權,是按照屬地原則而確立的。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依據不是居住地或納稅人的身份,而是收入來源,即只能對來自或被認為來自該國領土的收入和財產行使稅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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