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如下:
1,會計人員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2、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參加繼續教育每年獲得學分不少於24學分。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考試每通過壹次折算為24學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壹年度(取得初級會計師職稱的可免於當年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