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大隊根據需要可以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法律客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壹)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