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妳是否有在公司上班的證據,比如考勤,工作證,工作記錄、證人證言之類的證據,如果有壹切好辦,如果沒有只憑壹張空口,很難拿到錢。根據勞動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所以,首要的還是要考慮怎麽能搜集到壹些證據最重要(希望以後壹定要有點維權意識,去壹個公司壹定要掌握壹些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其二,根據妳的描述,勞動局的人屬於行政不作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無論受理還是不受理,都應通知妳本人,所以屬於典型的行政不作為,妳可以去行政投訴,壹般辦公大廳都有行政投訴電話的。
最後,祝願妳能拿回屬於自己的血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