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自2019年4月至1年4月,允許納稅人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考慮到國內客運服務提供車票、船票、機票等。多數情況下,代替增值稅專用發票,39號公告還補充規定,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暫按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但是,並不是所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中的差旅費都可以抵扣進項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公告)第壹條做出了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