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環節包括存根聯、發票聯和記賬聯。存根由收款人或者出票人留存備查;發票由付款人或付款人聯合作為原始付款憑證;由收款人或出票人記賬,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
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發票管理和納稅人經營業務的需要,增減其他發票,並確定其用途。
第六條
發票審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省級稅務機關開具。
稅務機關對印制發票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發售發票時,應按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並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成本的收取和支付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