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第84號)第三條規定,開票人和收款人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作為會計處理的原始憑證,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B.發票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使用電子簽章代替發票專用章。
C.打開方法:
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閱讀器。
可見單位財務部門能夠理解相關財稅文件並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