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有時需要雇傭壹些臨時人員。這些臨時人員,主要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具有“雇傭關系”的臨時人員。通常是指企業長期或季節性聘用的壹些從事生產經營的臨時人員。另壹種屬於“非雇傭關系”的臨時人員。通常是企業屬於接受企業以外的人員提供勞務。準確地說,“非雇傭關系”人員不能稱之為“臨時人員”,但習慣上,人們將兩類人員統稱為“臨時人員”。兩類臨時人員在稅收上具有不同的待遇。壹些企業由於操作上的失誤,往往被稅務機關將雇員認定為非雇員,而遭致稅收上的損失。由於“非雇傭關系”人員為企業臨時提供勞務,屬於營業稅的納稅人,在提供勞務後,應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並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憑稅務機關開具的正式發票,作為原始憑證據以入賬,並支付勞務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