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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向境外派遣員工,收取勞務費,代收代繳工傷保險費,按照勞務費和工傷保險費的基數納稅。

勞務派遣企業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收入,按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勞務派遣企業收取價款時,開具服務業發票。

勞務派遣企業應當向用工單位收取全部價款(包括代收代繳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並全額開具服務業發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同壹張發票中註明。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12)勞動服務公司接受用人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人單位統壹上交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和住房公積金向勞務公司支付或辦理的,其營業額為勞務公司向用工單位收取的價款總額減去收取並劃轉給勞動力的工資及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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