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取消了原“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也已明確廢止。也就是說,建築安裝業務總承包方在法律上不再有義務從分包收入中扣繳營業稅,而是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