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按照協議(合同)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視同勞務費;直接支付給職工的費用應視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其中,屬於工資薪金的費用,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