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自身以外的原因被分配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在新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實施條例頒布後,再次派遣勞動者的,工齡仍將連續計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以外的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工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在新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